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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

  金年会app,《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旅行社依法交齐质保金后,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3.国家旅游局审批并发批复文件,销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909室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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