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娱乐平台登录消费者金先生在网上看到某知名旅行社港澳三日游宣传,金先生报名参加了价值788元的港澳三日游套餐,并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明确该团为纯玩团,无任何购物安排。到达香港后,金先生发现旅游团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例如乘坐的是破旧中巴车,而非合同约定的旅游大巴车。导游更是无视纯玩团的合同承诺,将一行人带至珠宝店,强制购物。无奈之下,金先生被迫购买了最低价的所谓14K金项链,花费2473元人民币。金先生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投诉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
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另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旅游合同已明确不进行任何购物,但在实际游览中却仍被迫进行购物消费。旅行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已然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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